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57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先创区珠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与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