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319号
原告: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西首清源商务中心(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4A5X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系本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先创区珠江路1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174033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向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于 建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