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

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354号 申请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西首清源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4A5X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先创区珠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174033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7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7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