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61384号
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