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深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972民初15795号 原告:深圳市深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深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广东深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某投资公司”)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价款948579元;2.被告深某投资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67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自2020年5月7日起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以31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1月23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然后以9485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自2022年3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对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程序性事项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定与分析评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3日,原告和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签订两份《双重防爆撬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T2019040301、ST2019040302),约定被告深某投资公司分别向原告采购设备及服务【30立方双仓(15柴油+15柴油)双平台防爆撬装加油装置、深某IC卡管理系统V1.0、消防报建(消防设计、出图、审核、验收)、环评、防雷报告和设备基础建设】各一套,价格分别为963000元,交货地点分别为盛通站点和铁马站点。2020年5月7日,原告和被告深某投资公司进行对账,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应付货款1046779元。 二、2020年9月21日,原告(乙方)和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T2020032402的《双重防爆撬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下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内容及服务作出如下变更:……6.合同总金额由893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万叁仟元整)变更为331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元整)。甲方已支付合同款项200000元,当乙方完成设备清罐翻新后,甲方应在5天内向甲方支付合同其余款项131000元(款到后设备安排发货)(今天先支付61000元,剩余7万本周内付清)……”。同日,被告深某投资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61000元。 三、2021年10月15日,原告和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签订一份《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购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TSW20211015-01),约定被告深某投资公司向原告采购40立方米(20立方米+20立方米)双舱双平台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一台、深某IC卡加油管理系统V1.0一套、应急预案备案、防雷报告、环评报告一项,合计629700元。2021年11月22日,原告方人员在微信上对被告***说“陈总,早上好,目前出货前您还需付131800元哦”,***说“你看一下,等一下先转,他等一下我把10万先转过去,然后呢,剩下的等那个证件全部出齐之前,我全部转完,就说你把证件移交之前我全部转完了,就差八九万块吧”。同日,被告方向原告方转账支付100000元。2022年4月15日,原告方人员在微信上对被告***说“陈总早上好呀”,***说“怎么说”,原告方人员说“陈总,昨天财务查账之后发现,之前翔某物流出货的时候,原本应该付13.18万,当时沟通的是甲方还没付钱给您那边,所以先付了10万,再加上手续的7.5万。现在查的是手续的7.5万付了,出货的货款还有3.18万没付,陈总您看下周前能安排吗”。 四、2022年3月23日,被告***以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的名义(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合作终止协议》,内容为:“甲方与乙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T2020032401的《双重防爆撬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下称原合同),签订原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预付款,共计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在合同执行中,由于甲方选址场地不符合建设撬装,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原合同已支付的预付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抵扣部分甲方欠付乙方的款项。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追讨因执行原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原合同于2022年1月17日予以终止……”。同日,被告***还以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的名义(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广东深某投资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明细单》,显示截至2022年3月23日,被告深某投资公司实际应付金额为991779元(具体为1046779元+70000元-200000元+75000元)。之后,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75000元。庭审时,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代表被告深某投资公司与原告进行案涉交易,案涉货款948579元由991779元-75000元+31800元构成。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结欠货款948579元,有《广东深某投资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明细单》等为证,被告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独家运营商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合作协议》《广东省独家代理运营合作协议》《广东省独家代理运营合作协议之补充说明》显示原告和被告深某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宜直接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被告据此主张原告拖欠被告的代理费300多万元已足以抵扣案涉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证据可知,案涉货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深某投资公司支付货款948579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实质是损失,双方虽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467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5月7日起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以31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以9485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3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原告以案涉合同由被告***签名和被告***是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由要求被告***对被告深某投资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广东深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857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467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5月7日起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以31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以9485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3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深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72.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深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