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6民初15656号
原告***,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瑞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141号建中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的《高级建筑工程师》职称证件;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2015年3月22日至2016年7月8日)人民币17600元;3、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出具离职证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部分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瑞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高级建筑工程师》职称证件一本。
二、被告深圳市瑞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