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6438号
原告:江门市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北环路1号15幢首层自编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南海大道2号鲸山别墅31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6963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阳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圩康宁街西3号。
负责人:***,该镇镇长。
原告江门市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门市逸**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逸**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逸**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56元(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