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11民初2550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生。
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