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11民初3137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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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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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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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