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02民初10228号
原告:裕华万缆电线电缆经销处,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润丰五金机电城L区3排29号。
经营者:***,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78号天洲国际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5年12月3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裕华万缆电线电缆经销处诉被告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裕华万缆电线电缆经销处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裕华万缆电线电缆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