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110民初547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x市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7日为4999.04元,以上共计34999.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鹿泉区××镇××区的工程,负责某某建筑集团项目部临建房水电安装。工程款共计4万元,被告于2019年2月2日支付工程款1万元,剩余3万元尚未支付。2019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正月初十项目部结款,到期后未付。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开具了3万元的发票,被告***挂靠在被告某某公司名下,二被告应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对此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贵院,请求支付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被告***是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借用某某公司的资质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是实际施工人,其承诺案涉项目的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是接受履行的指派完成任务也是***为其出具的欠条,1万元的工程款也是***支付,与某某公司无关。依据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应向答辩人主张工程看。2、答辩人某某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代***收取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并未截留工程款。综上,应驳回原告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被告某某公司(承包人)与石家庄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某某公司承建科林电气配电环网柜智能生产车间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合同总价1999万元。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借用了被告某某公司的资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承揽该工程的部分临建房的水电安装工程。2019年2月2日,经原告与被告***核算,共计工程款4万元,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尚欠3万元至今未付。
2020年2月9日,被告***为被告某某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石家庄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配电环网柜智能生产车间项目由本人实际投资施工,关于该项目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均由本人承担,贵公司就该项目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有权向本人追偿,本人以名下全部资产予以偿还。
以上事实由施工合同、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口头合同,由原告完成科林电气西区部分临建房的水电安装工程,被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已经完成全部工程,被告尚欠工程款3万元未付,有被告***签字的欠条证实,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该欠款被告***承诺2019年正月初十支付但至今未付,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涉工程系被告***借用被告某某公司的资质,被告***为实际施工人,对此原告明知且无证据证实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原告主张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天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3201********,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