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海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178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黔西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措釘莎路99号长平商备大厦39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9412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560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1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5月21日,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91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5600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560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