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7313号
原告:**坤,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启坤,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海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39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941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坤与被告李启坤、深圳市海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2.59元(原告已预交,普通程序标准),本院收取86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轶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