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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网络有限公司与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1民初5503号 申请人:三力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力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力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4272.7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力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四千二百七十二元七角五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力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