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806号
原告三力网络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力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丽辉,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金智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鼎商业广场项目万豪IT专业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在保修期满按约支付剩余的款项。现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三鼎商业广场项目万豪IT专业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列明的各项产品等及IT服务,合同总金额301万元。其中付款方式约定IT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系统运行良好,经建设单位组织弱电指定分包单位、酒店管理公司最终验收合格并接收后,计算最终金额并签署最终结算建议书,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2年免费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具体金额为结算总价的5%(不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并于2016年1月10日通过了被告的系统验收。2016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结算申请,被告于2017年11月完成结算,合同最终结算金额2825175.98元。嗣后被告支付了剩余5%的质保款外的所有款项。合同质保期到期后,被告未能支付剩余款项14125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到货签收单(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三力网络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12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诉讼保全费1227元,由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季东勤
人民陪审员 宋要利
人民陪审员 胡小助
书 记 员 周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