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2905号
原告:清远市宇创环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马村委会辖区内S354线清佛公路方向右侧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清远市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南岸一街左一巷3号三层自编号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远市宇创环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宇创环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元,财产保全费1360元,合共3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