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03民初193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贡树成。
被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与被告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