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03民初193号
申请人:***,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申请人: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31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8120413M。
法定代表人:贡树成。
原告***与被告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经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