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1475号
原告: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8120413M。
法定代表人:贡树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杰,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衡水承热龙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邑县富强街与富达路交叉口汇景丽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07RH2XXQ。
法定代表人:张锐,职务:董事长。
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承热龙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云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