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保127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星光酒业有限公司人民路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196号。
被执行人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31号。
被执行人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西路850号。
被执行人*石锁,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星光酒业有限公司人民路第一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石锁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629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