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505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4号(自编A2栋)726-727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