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207号
原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栋910、9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64221X。
法定代表人:蒋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系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明,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4号(自编A2栋)726-72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MEAXW。
法定代表人:曾智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明、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 雯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牛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