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

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1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
法定代表人周格青。
被执行人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曾智民。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被执行人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46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州致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1369.75元,扣除执行费6719.75元后剩余款项45465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6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6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