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同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同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内容显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地即工程施工地大部分位于广东从化地区,为了便于本案事实的查清及案件的顺利审结,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自编804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