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4363-1号
原告: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154628XF。
法定代表人:唐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坚,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恩柱,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9255P。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26元由原告广州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旭增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冼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