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5446号
原告:宣城市瑞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
市宣州区九洲市场A区1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RHGDG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B8栋第三层3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0456964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城市瑞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瑞科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宣城瑞科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该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城市瑞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