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8民初722号
原告:***,男,194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市海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尊尚街2号2908房,统一社会机构信用代码:91440112560240686N。
法定代表人:周启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龙港路421号,统一社会机构信用代码:914307007073524640。
负责人:贺仕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海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李丹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康双喜
书记员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