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8民初618号之一
原告:***,男,1946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市海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尊尚街2号29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6240686N。
法定代表人:周启海。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柳叶大道2998号金城苑12栋3、5、6、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48396159A。
负责人:赵克银。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海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人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