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广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号自编-609房。
法定代表人:崔婷。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广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广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惠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凯琳
陈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