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安徽某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7273号 原告: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凤阳新村10幢4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力公司)与被告安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0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六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收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5月15日为33453元;3.请求被告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与2014年8月8日签订《智能照明节能及自动化控制装置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LB2014080802),双方就太和县智能照明节能及自动化监控控制工程项目进行合作,并约定由原告供应路灯智能节能及自动化监控控制装置给被告,合同金额为1199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预付定金100000元下单生产,被告再付600000元给原告后,原告发货,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半年内支付总货款的95%,通过三年质保期后结清剩余5%货款。截止至2020年7月,被告仍有205000元未支付。原告就前述于2020年8月到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于2020年8月24日共同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8月24日支付第一笔款102140元(其中货款100000元,诉讼受理费2140元,目前已支付),第二笔款105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是被告拒不支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支付货款是被告应履行的义务。被告拖欠费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公司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正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购销合同、送货单、和解协议等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正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正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8月8日,**公司作为甲方、购方,广州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作为乙方、销方签订《智能照明节能及自动化控制装置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LB2014080802),双方约定:项目名称:太和县智能照明节能及自动化监控控制工程;合同价款:1199000元;产品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和企业标准执行;收货地点:太和县内;收货人:***;运输方式:乙方提供汽车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订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后下单生产,甲方再付陆拾万元到乙方账户后,乙方安排送货,安装调试正常验收合格后半年内支付总货款的95%,余5%作为项目质保金;保修期限:三年免费维修,接到报修通知后七天内到现场维修;等等。 合同签订后,广州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向**公司发送合同项下货物,***本人签收。 2015年12月2日,广州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正力公司以与**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粤0113民初7881号,后本院作出裁定,准许正力公司撤回起诉。 2020年8月24日,正力公司作为甲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尚欠正力公司合计金额207140元(其中货款205000元;诉讼受理费2140元);二、上述款项由***全额支付,第一笔于2020年8月24日前支付102140元;剩余金额105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若任何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则甲方有权就剩余全部金额(约定的207140扣减已付金额)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六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直至清偿本息之日止),乙方并应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乙方不持任何异议。 因**公司、***未能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正力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作为买方应当履行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公司尚欠货款金额,有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为证。协议中***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尚欠正力公司货款及诉讼费207140元,并承诺分两期清偿完毕,现正力公司称**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和解款102140元(含诉讼费2140元),剩余105000元货款未付,**公司未对正力公司的上述主张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故对正力公司主张**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10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解协议》约定如**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则需以未付货款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正力公司支付违约金,正力公司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虽符合双方约定,但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公司应向正力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正力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违约金,本院则不予支持。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3元,由原告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15元,被告安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韵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