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民终3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073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