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富社区松佛路389号(创意产业园A21)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8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首先,从***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记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一直负责管理***和建设有限公司在佛山市三水区的项目,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亦在佛山市三水区。所以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三水区。其次,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本案的基础关系是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附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以劳动争议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和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和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亦在东莞市大朗镇,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