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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某阀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3民初13787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某某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某阀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某某阀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3488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3488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9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就梅州谷城医院空调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水系统阀门及配件材料供应事宜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作为供方向被告供应“水系统阀门及配件”,其中:(1)付款方式是“60天内结清”;(2)如需方(被告)逾期付款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该批货款的0.3%乘以延迟付款的天数。2021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就梅州谷城医院空调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管道电动阀门及配件材料供应事宜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作为供方向被告供应“管道电动阀门及配件”,其中:(1)付款方式是“60天内结清”;(2)如需方(被告)逾期付款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该批货款的0.3%乘以延迟付款的天数。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经2023年8月31日双方最后一次对账,双方共同盖章确认:自2021年10月30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的货款合计1316166元,其中被告分批次共计支付了981286元,尚欠334880元。由于合同约定60天内结清货款,如今被告拖欠货款已经超过一年,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迟延付款的事实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广东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LO****005《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系统阀门及配件材料;被告应于签订合同60天内结清货款,如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该批货款的0.3%乘以迟延付款的天数。此外,该合同还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1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LO****013《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管道电动阀门;被告应于签订合同60天内结清货款,如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该批货款的0.3%乘以迟延付款的天数。此外,该合同还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3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9月1日未结货款共计334880元。同时,对账单载明最后一次供货的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为此,原告提交对账明细拟证明其主张。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预交保全费2470元,案号为(2023)粤0113财保2757号。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34880元,并提交《产品购销合同》、对账明细予以佐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334880元。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以33488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最后供货日即2022年7月21日起第60日的次日即2022年9月2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某某阀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4880元及违约金[以33488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9月2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4.31元、(2023)粤0113财保2757号案保全费2470元,共计6044.31元,由被告广东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