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2094号之一
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之一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700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协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路50号假日美域花园3栋21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298793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协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39.82元、财产保全费3859.82元,合计9099.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