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4868号
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村番禺大道北876-886号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70081L。
法定代表人:卢宜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迎芬,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晓建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迎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焊工证培训协议》办理费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广州冰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冰华机械公司)于2019年4月2日签订了一份《焊工证培训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冰华机械公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焊条电弧焊SMAW和钨极气体保护焊GTAW)焊工证。
协议签订后,原告定于2019年4月17日向冰华机械公司支付办证费用38000元,并提供办证所需的所有资料。但冰华机械公司收到办证费用及办证所需资料后至今未按协议约履行义务。
原告多次口头催促冰华机械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于2019年10月29日向冰华机械公司正式发出《履约催促函》。但冰华机械公司既不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也不退回办理费用。
冰华机械公司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3日进行了简易注销。注销前,冰华机械公司的唯一股东(投资人)是***。***在向工商局提交的简易注销资料《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果有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冰华机械公司企业信息、股东出资详细信息、《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焊工证培训协议》、付款委托书、银行转账单、邮政快递寄送单、《履约催促函》等证据,并于庭审出示了证据原件。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冰华机械公司收取原告38000元培训、办证费用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作为冰华机械公司的股东,在未依法清偿冰华机械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注销了冰华机械公司,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冰华机械公司遗留的上述债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38000元给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