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冰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1869号
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村番禺大道北876-886号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70081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冰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龙路44号T房A栋A1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20957493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冰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诺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