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108执4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望沙大道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21650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龙光玖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26号龙光·天瀛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PF1P5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龙光玖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民终108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并已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宁市龙光玖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龙光玖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25051.47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龙光玖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1民终1080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