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15226号
原告: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望沙大道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德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433号自编6号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德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受理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2.90元,由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