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6执保10062号
申请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洪梅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南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南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南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南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