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天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06执184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望沙大道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天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十七。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与广州天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天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65.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执行人广州天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天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天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A3××**、粤A9××**和粤A8××**的汽车三辆,期限为两年,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处置。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3)粤0106执18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