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大环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晟电线有限公司与惠州南大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16-1号
原告东莞市**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第三村民小组工业园元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总经理。
被告惠州南大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汤泉林场赤竹坑村赤一组冷水坑。
法定代表人孙新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电线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南大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电线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给其主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在广发银行的存款6328.24元及其诉讼担保人刘永江在中国银行的存款64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诉讼及解除冻结,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及解除冻结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东莞市**电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惠州南大环保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惠州惠城支行帐号为10×××69的存款6328.24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刘永江在中国银行惠州博罗城北支行帐号为71×××78的存款64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诉讼保全费30元,共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茂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