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大环保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3150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叶华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昱,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南大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汤泉林场赤竹坑赤一组冷水坑。

法定代表人:孙新松。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大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俞倪超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秀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