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大环保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3150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叶华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昱,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南大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汤泉林场赤竹坑赤一组冷水坑。
法定代表人:孙新松。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大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俞倪超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秀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