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531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534。
被告:广东浪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NQT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441************916。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礼田,广东靓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浪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艳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妍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