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02民初334号
原告:***,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万象工业城赤城五路C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