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02民初334号 原告:***,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万象工业城赤城五路C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