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初3338号
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润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2558372292L。
法定代表人:李雄慧,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果成。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用代码11440100696927671X。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该局局长。
第三人:马贵丁,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马贵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邮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于次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撤诉申请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 倩
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宇昕
书记员廖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