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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996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东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9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是金钱给付之诉,争议标的是要求被上诉人返还20万元,上诉人没有要求被上诉人继续送货,不存在其他标的的问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双方已经在销售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交货地,即南海区,本案南海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合同约定了交货地,但交货地不等同于合同履行地,根据现有证据,案涉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起诉请求清远市新金山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其事实与理由是上诉人已经支付货款,而新金山公司未履行对应的送货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是新金山公司送货义务,而非给付货币,属其他标的。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为上诉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新金山公司所在地。上诉人主*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已被废止,其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新金山公司所在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