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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新金山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3民初4243号
原告:广东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4号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475900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新金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陶瓷产业基地C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9245293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新金山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已折半),由原告广东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