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3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振兴东三横路**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20967700。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柏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燕,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终1035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4月2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20908.77元,利息158124.7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6492.11(暂计至2020年3月16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164元、执行费10567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S×××××、粤S×××××号牌车辆,本院依法档案轮候查封了该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等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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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许 鹏
审判员 林立兴
审判员 许 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国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