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振兴东三横路28-31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967700。法定代表人:张伟东。
被执行人**均,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1民初17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代垫款309775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1949.81元和本案执行费343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经调查,被执行人**均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户籍所在地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均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表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2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