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987号
原告: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振兴东三横路28-31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967700。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安春蓉
书 记 员  韩 菁